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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8年吉林事业单位招聘备考:谈谈饲养动物的侵权责任

    2017-11-30 13:35 吉林事业单位考试网 来源:吉林华图  作者:吉林华图

    2018年吉林事业单位招聘备考:谈谈饲养动物的侵权责任

      在事业单位考试中,考查饲养动物侵权责任的题目屡屡出现。关于饲养动物侵权,除了一般的情形之外,还有几种特殊情形,考生往往会产生混淆。因此特作此文进行一番梳理。

      一、作为一般规定的归责原则与免责事由

      1.归责原则

      一般的饲养动物侵权归责原则为无过错责任原则,这是《侵权责任法》第78条明确规定的。此处的“饲养动物”范围:包括农村、农场之家畜家禽;城市居民的家庭宠物;马戏团饲养的动物等。以下动物侵权的,不在此列(指不适用第78条之规定):

      (1)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侵权责任法》第80条);

      (2)动物园的饲养动物(《侵权责任法》第81条);

      (3)国家野生动物自然保护区的动物:此类动物伤人(如野生东北虎伤人)或损害财产(如熊瞎子毁坏农民庄稼),则由国家负补偿责任而非赔偿责任(见《野生动物保护法》第14条)。

      2.免责事由

      既然饲养动物侵权的归责原则为无过错原则,说明其属于特殊侵权行为,《民法通则》第127条只要受害人和第三人具有过错,即导致侵害人完全免责,是极其不恰当的,严重不符合特殊侵权责任的一般原理。对此,《侵权责任法》第78条、第83条作出重大修订:

      (1)将受害人的过错限制解释为故意与重大过失:

      ①被侵权人故意的——侵权人完全免责;

      ②被侵权人重大过失的——侵权人仅减轻责任而已;

      ③被侵权人一般过失的——不作为侵权人的免责事由。

      提示:这里对被侵权人的一般过失、重大过失和故意有一个基本的区分标准。如被侵权人挑逗、刺激行为引诱使饲养动物侵权的,才算作重大过失;当过失只是引起损害的部分原因或次要原因的,不算作重大过失、故意。如甲明知乙家的狗性情暴躁且经常咬人,但甲必须每天从乙家经过,有一天甲经过乙家门口被咬,不能认为甲有重大过失。有时判断被侵权人的过错也确实存在困难,此时尽量将其作为一般过失来看待,尽量让侵权人无法免责或减轻责任,以最大限度保护受害人。

      (2)第三人的原因能否免责。依据《侵权责任法》第83条,第三人过错并不能导致侵害人免责,只是在第三人与动物饲养人、管理人之间面对受害人成立不真正连带之债,受害人择其一要求赔偿;动物饲养人、管理人先予赔偿的,将来再向第三人追偿。这里的不真正连带责任是指,受害人可以向任何一个责任主体主张责任,但是就内部而言,最终还是一个人承担;而真正连带责任是对外都必须承担责任,但是最终内部是有责任分摊的。如甲故意踢躺在路边的乙家饲养的狗,导致狗咬了丙,此时丙可以请求甲承担,也可以请求乙承担,丙此时拥有选择权,但不可将甲、乙列为共同被告。之所以这么规定,原因在于一方面增加受害人获得法律救济的途径和可能性。如果甲是一无所有的流浪汉,或者是找不到甲的情况下,丙可以选择乙作为赔偿主体;另一方面也促使饲养人、管理人更大程度上尽到对饲养动物的管理义务,从而尽量减小动物侵害事件的发生。

      二、几种特殊情形下的饲养动物侵权责任

      《侵权责任法》将饲养动物区分为:一般的饲养动物、遗弃或逃逸的饲养动物、违反管理规定的饲养动物、饲养禁止饲养的动物和动物园的动物五大类,并由此适用不同的归责原则和免责事由。由此,对于该法第78条的一般规定,第79~82条又特殊规定了四种具体情形下的更严格责任或者更宽松的过错推定责任。

      1.违反管理规定的动物侵权的

      《侵权责任法》第79条,如果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比如,甲饲养一匹性格暴烈的马,由于栓不牢导致脱缰,马在道路上踢腾伤人。这说明饲养人、管理人有过错在先,所以他们要承担绝对无过错责任。第78条的两个免责事由在此处不适用。

      2.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侵权的

      据《侵权责任法》第80条,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如藏獒侵权的,饲养人、管理人承担绝对无过错侵权责任,第78条的免责事由在此处不适用。

      提示1:此处的“禁止饲养”,包含特定时空的含义,是指在不恰当的区域如城市居民小区饲养藏獒的行为,而不是说藏獒绝对不得饲养,如藏民在牧区饲养藏獒,不属于本条所讲的“禁止饲养情形”。所以也就理解了之所以本条要采用绝对无过错归责原则,一是因为饲养人违法在先,二是此类动物本身具有很大的危险性。

      提示2:上述这两种饲养动物侵权责任采用绝对无过错责任这一最严格的归责原则,意味着即使在受害人在重大过失甚至故意的情况下,饲养人、管理人也不能因此而免责。这是基于“违法在先”的理论,即明知或者应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严重的损害后果,仍然不遵循相关规范,由此而导致损害。

      3.动物园的动物侵权的

      据《侵权责任法》第81条,动物园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园承担侵权责任,能够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就可以不承担责任。可见,动物园的动物侵权责任的承担采用过错推定责任,比第79~80条所规定的动物的饲养人、管理人的无过错责任还要轻,所以在逻辑上,第78条所规定的免责事由在此处是要适用的。

      4.遗弃、逃逸的动物侵权的

      据《侵权责任法》第82条,遗弃、逃逸的动物,不能作为无主物看待,明确在遗弃、逃逸期间侵权的,责任人是原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此处适用相对无过错的归责原则。

    动物类型 归责原则 法定的免责事由
    一般的饲养动物 相对无过错 受害人故意或重大过失
    违反管理规定的饲养动物 绝对无过错
    禁养的危险饲养动物 绝对无过错
    遗弃、逃逸的饲养动物 相对无过错 受害人故意或重大过失
    动物园的饲养动物 过错推定 受害人故意或重大过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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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喻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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